濫用公屋後果|房屋署曾公屋佈因觸犯《房屋條例》被法庭定罪相關個案,包括漏報保險、隱瞞婚姻狀況、隱瞞資產、虛報銀行存款等。當中一名公屋申請者申報銀行戶口僅剩約8,000元,惟經追查下被揭擁有逾57萬元存款,因違例被控告,最終被判監但獲緩刑。房屋署提醒所有公屋租戶及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以及真實婚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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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公屋個案
申請公屋漏報保險
申請人於2012年12月接受登記申請公屋,去年通過資格審查並安排配房。「善用公屋資源分組」於去年11月抽樣調查該公屋申請,發現其申請人在遞交申請前,已經持有一份具有現金價值及紅利收入的保險計劃。不過,申請人於申請公屋及出席詳細資格審查面晤時,卻沒有如實填報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及每月平均紅利收入。房屋署於今年2月以「提供虛假資料」理由,取消申請人的公屋申請。由於申請人涉嫌提供虛假資料,觸犯《房屋條例》第26(1)(c)條的規定,房屋署依例將他的個案交由檢控組跟進。該個案於法院審理,申請人承認控罪,被判罰款2,000元。
申請公屋隱瞞銀行存款
一名公屋申請人於2019年的審核會面時,申報銀行存款資產淨值爲8,084.99元,但經調查後,揭發其實際存款合共572,827.34元,超過三人家庭總資產淨值限額454,000元,並不符合申請資格,違反《房屋條例》被檢控,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並不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判處被告監禁1個月(緩刑12個月)。
申請公屋隱瞞婚姻狀況
一名公屋申請人及其前妻,在2018年的審核會面及2019年的入伙會面中,申報婚姻狀況為已婚,並獲派蘇屋邨公屋單位,惟其後被揭已於2017年離婚,兩人因違反《房屋條例》被檢控,於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同樣以案情嚴重為理由,判處兩名被告監禁1個月(緩刑12個月)。
申請公屋隱瞞物業資產
首宗個案為一名葵涌邨公屋居民,他在2018年申請轉換戶主及批出新租約時,申報並無擁有物業。惟經調查發現,其擁有元朗又新街一個住宅物業,並不符合申請資格。該名公屋居民涉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今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7日,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元。另一宗個案同為葵涌邨公屋居民,其涉嫌虛報資產淨值,以獲取公屋租金減免,被控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等兩項控罪,今日同樣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4日,緩刑12個月及罰款8,000元。
申請公屋虛報入息
一名公屋租戶在2019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申報擁有一個市區的士牌照,惟經調查後發現截至2019年4月,相關的士牌平均牌價為5,590,000元,超逾入息限額100倍,即2,310,000元。該租戶違反《房屋條例》被房屋署檢控,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並不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在參閱感化官的報告後,法庭昨日(15日)判處該名被告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