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三衰六旺,好景時有能力買樓,難保他日有住公屋需求。一對夫婦表示曾以聯名方式買入二手居屋,其後卻不幸生意失敗,只好將居屋單位賣出還債再輪候公屋,但就擔心曾為居屋業主會影響申請公屋資格。
夫婦生意失敗賣居屋:可否再申請公屋?
有女網民日前於「香港討論區」發文,指自己與丈夫早前曾以聯名方式於自由市場買入一個居屋單位,及後不幸生意失敗,已賣出該單位用以還債。事主稱有意申請公屋,但考慮到自己曾為居屋業主,擔心申請將不獲受理,
「賣完樓可否申請公屋?要等幾耐同點做?」
有網民指公屋「一生人一次」勸放棄
有網民回應指資助房屋「一生人只可申請一次」,認為事主只能夠租私人單位居住。另一方面有人認為如事主於「自由市場」買入居屋單位,由於該單位已補地價,理應不算享用過資助自置居所福利,只需申請公屋時手上並無物業加上符合資產及入息參查,則應該可以如常輪候公屋。
符6項條件可獲房署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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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房署及房委會《公營房屋政策》甲部第一章,各項資助置業計劃的前業主及其配偶均不合資格申請公屋,但署方會特別考慮接納特定情況的公屋申請者資格,綜合考慮重點有以下6項:
資料指,申請者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屬上述何種情況,並提供有關資助物業的土地註冊處前業主和現業主紀錄,以供房屋署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