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樓但另一半是公屋戶主!如果結婚係咪一定要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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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主轉名係結婚遷出先可以轉名,唔係無端端可以同家庭成員互換,結婚一係加你名,一係佢除名。坊間講果啲結婚唔加名係唔得,因為夫妻共同資產,唔加只係未捉到,到將來申報一樣要報,或者未到申報你再想加名亦有難度,主任會問點解你咁耐都冇加,追究起黎好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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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間”講嘅係啱,係妳講錯。富戶政策嘅入息資產申報只係計戶籍上有名嘅人,未加名唔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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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係,由一結婚就應該要上報,因為婚姻狀況改變係要上報,唔存在結婚唔加名,因為我試過,果時唔知要報,到報果時主任話點解咁耐冇報。你上報要交結婚證書,自然就知你幾耐冇報,同富唔富戶兩樣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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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上報結左婚係由一開始就偷雞,繼而先再偷雞冇報名單上唔存上嘅人嘅資產。房署查唔到唔代表岩,好多人冇報結婚霸住間屋,到第時呀媽老左先再報結婚去除名就唔駛換屋,呢啲房署都隻眼開隻眼閉,但我可以肯定一定係唔岩,冇事就冇事,中途有事就結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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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啦,係都要拋由佢撞埋牆啦,家庭組合唔係兩夫妻一個組合是什麼,難道父母係業主,子女建立家庭有物業可以加名啦,係都要嘗試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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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有呀,我唔係俾房署查到佢係度住先要加名,佢係外國人,結左婚一段時間都冇係度住,到申請其他野嘅時候我係已婚再要交結婚證書等證明,主任問我做咩唔報。主任係有權追究未報期間,因為果時佢嘅資產應該係一同計算在內,如果佢有樓我係要即刻俾返間公屋,同報富戶資產係兩樣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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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唔一定強制加名,因為結婚唔一定代表要一齊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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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真?如果冇註冊結婚,係可以唔使加名或除名,不過如果有註冊,現行房屋條例係唔接受一對合法註冊結婚嘅夫婦分開住,只能加夫/妻名入戶藉,或者除夫/妻公屋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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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主可因結婚遷出戶籍而將其他仍居住在公屋的家庭成員轉名為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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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戶政策每兩年入息資產申報,不用申報婚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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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結左婚,個老婆是另一公屋户住,結果個老婆要甩名比兄弟,兩公婆申請公屋,由個老公做户主,加埋老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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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係一個家庭組合,就算邊個有物業都唔可以有公屋啦,唔知白痴定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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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如果係, 公屋戶主, 同私樓業主結婚。
要上報婚姻狀況改變, 如果分開住, 戶主可以唔使搬。
如果私樓業主搬入公屋, 就唔可以了, 大約一年要交回單位。
如果私樓業主即時賣樓, 而二人資產唔過1百90幾萬, 就可以同住公屋。不過私樓業主曾有私樓, 所以將來無資格分戶。 -
公屋轉名條件
本港公屋資源十分緊絀,公屋輪候冊早已大排長龍,即使分配得到公屋的住戶,亦須每兩年接受一次富戶政策審查,另再有家訪,以確保住在單位內的,是戶主及租約上認可的家庭成員。合資格轉名成為新戶主,就只有戶主的認可家庭成員,但不等於可隨時轉名,房屋署列明只有以下兩個情況才可進行公屋轉名:
-戶主去世
-戶主遷出
就戶主遷出公屋而言,房署一般接納但不限於以下理由:入住安老院舍
移民
結婚
參與「福建計劃」
參與「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
參與「廣東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