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過居屋?申請人若曾擁有居屋或自置公屋單位,即已享用政府資助房屋優惠,就算現已將單位出售,亦不可再次申請居屋或其他任何政府資助房屋。

除了不能再重複購買資助房屋外,任何資助房屋的前業主或聯名業主、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亦不合資格申請輪候公屋。除非申請人/單位曾出現以下情況:

1.經法庭裁定破產
2. 陷入經濟困境而因此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3. 家庭環境逆轉,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
4. 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
5. 家庭面對健康或個人問題,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6. 申請人於提供相關文件證明以上情況,並提供曾擁有資助房屋的前業主及現業主的田土廳查記錄供房屋署考慮,房屋署或會酌情考慮接納其有關公屋資格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