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有條件保証書

部第二十八章:給予某些遷出租戶將來可獲安置的保證若租戶由於特別情況而須遷出公屋單位,到別處居住,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會向他們發出保證書,保證他們將來如有住屋需要時,可獲編配一個公屋單位,但他們必須符合當時適用於公共租住房屋申請的資格及列明於保證書上的其他條件。

在沒有違反租約的情況下,房委會在收回公屋單位時(持合租租約的租戶除外),會向以下因持特別原因而自願交回公屋單位的租戶發出保證書:

因入住安老院舍; 參加「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 參加「廣東計劃」; 參加「福建計劃」; 因受僱理由而不在有關單位居住; 因工作理由而須入住政府部門宿舍; 因戒毒/入獄/入院治療而騰空公屋單位/入住庇護工場宿舍/安老院/護理安老院;及 戶主去世後戶籍上的認可成員均在18歲以下而於「批出新租約」後自願交回公屋單位。

身為戶主而與家人同住或僅屬名列公屋租約的家庭成員入住安老院舍、參加「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廣東計劃」/「福建計劃」或入住庇護工場宿舍的家庭成員,他們於刪除戶籍時,可以申請恢復戶籍保證書。一旦他們需返回公屋單位長住,只要該單位的租約仍然存在,恢復戶籍保證書持有人可毋須接受「全

https://www.housingauthority.gov.hk/tc/common/pdf/about-us/policy-focus/policies-on-public-housing/B28/B28.pdf

關於公屋有條件保証書

自願遷出租戶可獲日後居所保證
近年有部分長者選擇到內地養老,若然他們本來住在公屋,擔心如果將公屋交還,一旦日後選擇回香港定居時,可以怎麼辦呢?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會因應入住安老院舍、參加「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廣東計劃」、「福建計劃」及沒有違反租約條款,並自願交回公屋單位租戶的要求,在收回其公屋單位時向他們發出保證書,保證他們將來有住屋需要時,而又符合當時公屋申請的資格及保證書上的條件,可獲編配一個合適的翻新公屋單位。

另外,若有關戶主與家人同住,或只屬名列公屋租約的家庭成員,他們在刪除戶籍時,可以申請恢復戶籍保證書。若然他們將來需返回公屋單位長住,只要該單位的租約仍然存在,恢復戶籍保證書的持有人可申請恢復為該戶的家庭成員。

此外,公屋租戶如因受僱理由不在單位居住;因工作理由而入住政府部門宿舍;獨居租戶因戒毒、入獄、入院、入住庇護工場宿舍而騰出公屋單位;或戶主去世後戶籍上認可成員均未成年而自願交回公屋單位,都可向房委會申請發出保證書。由於每宗個案都有所不同,若公屋租戶需要就其個別情況查詢,可聯絡相關屋邨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