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份野
有段咁寫

繳付市值租金/雙倍淨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或倍半淨租金 /暫准證費另加差餉的住戶,
如家庭入息連續三個月或因永久性原因而下降至低於現行相關的入息限額,同時資產淨值並
不超逾現行的相關限額及住戶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詳見第七部分的《乙部》),則可申請
繳付較低水平的租金/暫准證費。另一方面,如須要遷出現居公屋單位的住戶,在「遷出通知
書」屆滿日或之前,家庭入息及資產淨值連續三個月或因永久性原因而下降至低於現行相關的
入息及資產淨值限額
,而住戶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詳見第七部分的《乙部》),戶主/持
證人可以申請繼續租住公屋單位/暫准證和繳付合適水平的租金/暫准證費。戶主/ 持證人應
向所屬屋邨辦事處查詢詳情。

但又有段咁寫

如住戶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詳見第七部分的《乙部》),或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
100 倍(詳見第七部分的《丙部》),或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五倍(詳見第七部分
的《丁部》),或未有在指定日期或之前交回申報表,或選擇不作出申報,又或未能提供一切
所需資料,住戶便須遷出現居公屋單位。房委會將根據《房屋條例》第 19(1)(b)條,向住戶發
出「遷出通知書」,終止他們有關公屋單位的租約/租住證/暫准租用證/居住暫准證。根
據《房屋條例》(香港法例第 283 章)第 20(1)條,住戶可於遷出通知書發出日期後起計 15 天
內向由行政長官委任的上訴委員會(房屋)提出上訴。若住戶有困難不能如期遷出,可申請在
現居公屋單位暫時居住,房委會將視乎實際需要批出「定期暫准居住證」,有效期由終止租約
日期起計最長四個月。在四個月限期內或過後,房屋署不會重新評估其租住公屋的資格,有關
住戶必須遷出
。在暫住期間,住戶須每月繳付暫准居住證費,其金額與所住公屋單位的雙倍淨
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暫准證費相等(以較高者為準)。倘若住戶因申報時作
虛假陳述而被發出遷出通知書,則不可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