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Pong Chin Ching被指退休後未有遷出順利紀律部隊宿舍,被追45萬。男警於2017年退休後,申請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被拒,退休警被指未按規定於2個月內遷出宿舍,並住上逾3年,期間又拒付市值租金。律政司昨(10日)代表警務處處長入稟區域法院,向退休警追討至欠租及利息等約45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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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為代表警務處處長的律政司,被告為PONG CHIN CHING, Kelvin。
原本需於2018年8月遷出
入稟狀指,被告一家於2001年6月獲批入住順利紀律部隊宿舍,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他需支付每月租金。被告於2017年10月5日開始退休前休假,他亦有申請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但於2018年6月15日被拒。按規定,被告需於申請被拒後2個月內遷出單位,即最後限期為2018年8月14日。
未有遷出直至2021年5月
處方於2018年9月5日發出通知,酌情准許被告的遷出令延長三個月,至同年11月,條件是他須按照《公務員事務規例》,支付和市面租值相符的租金,被告亦同意條款。惟被告未有於限期前遷出,亦未有支付月租。
處方於2019年1月9日發出進一步通知,要求被告交吉和支付租金,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被告至2021年5月25日才交吉單位,並支付了一部份的租金。
尚欠租金連利息約44萬
處方指,被告須支付該單位於2018年3月至2021年5月的租金,總值逾54萬元,扣除其早前支付的一部份的租金,尚欠逾44萬元。原告現向被告追討至今累積欠下的租金、相關利息等,包括上述的約45萬元。
案件編號:DCCJ 3397/ 2023
警務人員房屋福利系列之三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可分為一般配額和特別配額,一般配額供符合資格的公務員申請,而特別配額只供符合資格而居於部門宿舍的紀律部隊人員申請。兩類申請人必須符合基本申請資格。
基本資格
申請人現時或在申請前二十四個月內,在香港不得擁有住宅樓宇業權。 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數目,包括申請人在內不少於兩名;(家庭成員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或年滿六十歲須依靠申請人供養的人士)。 申請人(或其配偶)須最少服務政府滿兩年。 須符合申請出租公屋、居者有其屋計劃及自置居所貸款計劃資格的其他一般規定。 額外資格規定:特別配額 必須為距離退休年齡不超過十年的現職人員或已退休人員,並且居住在部門宿舍;或 須為居住於部門宿舍而於在職身故的初級警務人員的遺孀/鰥夫及家屬。一般配額
必須並無具備特別配額申請人的資格。 可供選擇的公共房屋 申請人可選擇下列任何一種公共房屋 租住公屋單位:特別配額申請人可獲搬遷及租金津貼。 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成功申請人將獲發有效期一年的綠表以購買居屋。 自置居所貸款計劃:成功申請人將獲發有效期一年的綠表證明書。在有效期內可申請以下其中一種資助,以購買私人物業: 六十萬元免息貸款,分二十年攤還;或 每月五千一百元按揭津貼,為期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