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市區
因應市區公屋的供應情況,房委會現容許登記日期(或相應登記日期)為2016年9月30日或之前的公屋申請者,即申請編號在 G1396576 / U0419945 或之前的申請者,如仍持有有效的申請,可選擇更改公屋選區為「市區」(包括港島及九龍)
公屋改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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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家庭
公共租住房屋申請簡介
香港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設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申請制度,藉以公平和有秩序地為符合資格的申請者編配公屋單位。
我們為有不同需要的公屋申請者設立相應的資格準則,以及提供多種配屋計劃。請按以下連結閱覽詳情:
一般家庭
長者 (包括「高齡單身人士」優先配屋計劃、「共享頤年」優先配屋計劃及「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
「配額及計分制」下非長者一人申請
我們的公共屋邨分布在全港四個區域:
市區 (包括港島及九龍)
擴展市區 (包括東涌、沙田、馬鞍山、將軍澳、荃灣、葵涌及青衣)
新界 (包括屯門、元朗、天水圍、上水、粉嶺及大埔)
離島 (不包括東涌)
現時選擇市區的申請已多於可供編配予申請者的公屋單位數量,新登記的公屋申請者只可從其餘三個非市區的區域中選擇一個,作為將來編配公屋的區域。不過,參加「高齡單身人士」、「共享頤年」或「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並選擇與申請內所有家庭成員居於同一單位的申請者,則可選擇以上任何一個區域。
因應市區公屋的供應情況,房委會現容許登記日期(或相應登記日期)為2016年9月30日或之前的公屋申請者,即申請編號在 G1396576 / U0419945 或之前的申請者,如仍持有有效的申請,可選擇更改公屋選區為「市區」(包括港島及九龍)。
基本公屋申請資格
申請公屋的家庭必須符合下列的申請資格。如果家庭成員包括長者,可以在輪候和配屋方面獲得若干程度的優先。
申請者必須年滿18歲或以上。
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必須現居於香港並擁有香港入境權,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帶逗留條件所限制 (與逗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 。未獲香港入境權人士不能包括在申請內。
申請內所有已婚人士必須與配偶一同申請(已向法庭申請離婚、配偶未獲香港入境權或已去世者除外)。
申請者家庭的每月總入息和總資產淨值不得超過房委會訂定的有關限額。
配屋時,申請表內必須有至少一半成員在香港居住滿七年及所有成員仍在香港居住。
由簽署「公屋申請表」當日起計,直至透過申請獲配公屋並簽訂新租約該日為止,申請者及家庭成員在香港並無:
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該類物業的任何權益(包括任何死者遺產的受益人,如遺產包含香港任何住宅物業)。住宅物業包括在- 香港的任何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 包括丁屋批地);
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購買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
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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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時段的實施
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在2017 年2 月14 日的會議上,通過於2017 年4 月1 日起實施為現居於公屋的家庭申請者引入凍結時段的安排。其後,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在2019年9 月20 日的會議上,以進一步合理分配公共租住房屋資源,決定取消「高齡單身人士」、「共享頤年」及「天倫樂」三項長者優先配屋計劃下享有的豁免。詳情請按下列連結參閱有關新聞公報。
https://www.housingauthority.gov.hk/tc/flat-application/application-guide/ordinary-families/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