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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戶中秋切勿煲蠟!房署:違者嚴重可被終止公屋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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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秋佳節9月29日星期五將至,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呼籲市民,在歡度中秋佳節時保持地方清潔及愛護公物,切勿煲蠟或將燃點的蠟燭插在地面、草地或沙灘上,切勿拋擲熒光棒或其他物品到樹上,或放孔明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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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會繼續加強巡邏,若發現有小童煲蠟,負責巡邏的職員會加以勸阻,若小童不聽勸告,職員會聯絡其家長。根據扣分制,有關公屋住戶有可能被扣分。公屋住戶在兩年內累積扣滿16分或以上,會被終止租約。根據「屋邨管理扣分制」,在屋邨公眾地方煲蠟屬即時扣分項目,觸犯者亦有可能因煲蠟弄污公眾地方而同時被罰款1,5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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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亦提醒公共租住屋邨居民,小心處理蠟燭,不論是火種或溶了的蠟都可能會令人受傷,更切勿在屋邨公眾地方煲蠟。煲蠟可能釀成火警和導致身體嚴重灼傷,引致樂極生悲,因此家長應教育及約束子女,阻止他們煲蠟。房屋署會由本周四(28日)至本周六(30日)一連三日,額外調配區域巡邏隊及特遣行動小組隊員到各屋邨加強巡邏至午夜過後。中秋節翌日早上,房屋署亦會加派人手清理佳節過後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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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經有青年中秋夜煲爉時,引發三米高「蘑菇雲」火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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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最新回應:

  • 政府加強打擊濫用公屋,設「舉報濫用公屋獎」,實名成功舉報者可獲發獎金3,000元及感謝狀。有港女就在小紅書發文,指已「深入虎穴」,舉報觀塘啟田邨有戶主移民加拿大後沒有交還公屋單位,更列出對方「違規出租公屋單位」等2宗罪,直斥「貪得無厭」。她又透露舉報後對方下場,形容「大快人心,正義長存」。

    帖文引來網民熱議,紛紛支持舉報濫用公屋,「舉報1個,也相當於幫了有需要的人盡快上樓」、「香港好多真正困難的家庭,遲遲還住不到公屋,好慘!有些人反而還濫用公屋還為了賺點小錢又轉租給別人!所以支持你,必須投訴打擊那種濫用公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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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屋戶主移民加拿大無交還單位

    不應濫用公屋!該港女於小紅書以「支持打擊濫用香港公屋 ── 深入虎穴」為題發文,指觀塘啟田邨戶主「夫憑妻貴」移民加拿大溫哥華多年,但「因貪心」沒有交還公屋單位,又未經妻子同意把妻子登記成為該單位住戶人口,之後一直把單位給其兄長濫用,「其兄已有一公屋單位了,更可耻是其兄假冒戶主夫妻名義在公屋住戶入息申報表提供虛假資料及假冒簽名」。

    樓主又列出2宗罪,包括「濫用單位」及「違規出租公屋單位」,批評「教壞下一代」及「貪得無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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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1:濫用公屋單位

    樓主稱,戶主將單位交給其兄長全家居住,包括兄長8歲女兒,而其兄長夫婦叮囑女兒在「濫用單位」內不要發出聲音,以免有人發現該單位有小孩;若有人問起她為何在單位內,以及為何在單位留宿,就回答是「探望叔叔」、「幫叔叔看管房屋,因叔叔在大陸工作」,感嘆「女童從小已被培育欺詐講大話」。

    問題2:違規出租公屋單位

    樓立表示,戶主兄長寄居單位數年後,成功獲派自己的公屋單位,但兄弟2人沒有交出單位,反而把單位出租予兄長妻子的「姊妹朋友」,「但凡非法租住該單位的人都會被叮嘱,若有人按鐘絕不要應門,那麼濫用單位內裏底蕴便不會被發現了」。

    樓主又「直搗黃龍」,公開據指是該「濫用單位」內部情況相片,形容「屋內殘破不堪」、「天花多處剝落」、「地板破破爛爛」、「廁所殘破不堪」、「廚房擺放雜物」,而除了主人房有雙人床,客房也放置上下格床,但有小孩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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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舉報濫用公屋 戶主下場係咁

    樓主之後透露事件後續,稱已「舉報成功」,該單位須還原後交還房屋署,直指「大快人心,正義長存」。

    帖文引來網民熱議,紛紛支持舉報濫用公屋,「舉報濫用公屋,人人有責!」、「舉報1個,也相當於幫了有需要的人盡快上樓」、「就算冇3k我都會舉報」、「其實挺討厭那種明明很有錢還能申請到公屋的人,真的說得沒錯,香港好多真正困難的家庭,遲遲還住不到公屋,好慘!有些人反而還濫用公屋還為了賺點小錢又轉租給別人,所以支持你,必須投訴打擊那種濫用公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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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民:舉報濫用公屋人人有責

    亦有網民分享類似個案,「我入伙4年,對面屋(1人單位)入伙頭1個月常見,之後呢4年只見佢2次,單位見過不同人出入……都係半年左右見1次有人出入。返嚟住1至2日,絕對不是屋主。真心想舉報佢」、「我隔籬從他們一家派到公屋見過1次之後一直都沒見過,也沒聽見裝修,他們是個大單位,這個月頭見過1個男人剛好和我同坐電梯上來竟然開門撳隔壁屋,絕對他們租給別人了」、「我認識的同事也這樣,連她親戚也是集體霸佔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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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於1月15日正式推行「舉報濫用公屋獎」,成功舉報者可獲3,000元獎金及感謝狀。近日一名網民於社交平台Threads分享經歷,稱自己「親眼+親耳見證公屋篤灰現場」,描述了一宗疑似濫用公屋的舉報過程。

    該網民在帖文中提到,她目擊了一名市民致電房署,舉報一名公屋住戶濫用公屋。舉報者表示並不清楚被舉報家庭戶主的姓名等詳細資料,只指該家庭有一名女成員正在英國留學,證據就在其Instagram,要求房署進行調查,舉報者甚至直接追問:「係咪成功就有3,000蚊?」帖文作者對此感到無奈,直言「篤灰文化」或會對社會帶來負面影響,甚至分裂鄰里關係。

    該帖文引起網民熱烈討論,不少人擔心新政策可能對鄰里關係造成破壞。一些網民質疑,舉報者僅憑「留學」這一點是否足夠構成濫用公屋的證據。有人留言指出:「有錢送個女去留學,好明顯唔係公屋戶應有嘅生活水平。」亦有人反駁:「留學就代表資產超額?好似證據不足喎。」更有人指「如果係有獎學金/有親戚交學費嘅話,其實去外國留學唔係啲咩大問題」。

    「住公屋」與「留學英國」是不是有衝突呢?先看看公屋入息及資產限額,申請公屋期間及入住後的入息及資產要求都有不同,以4人家庭為例,申請公屋時,須符合以下入息及資產要求:

    每月入息限額:30,950元 資產淨值限額:590,000元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在整個申請期內,保持收入及資產不超出上述限額,否則申請將被拒絕。

    入住公屋後,住戶需接受房屋署的定期審查,以確保其仍符合居住資格。首次審查在入住滿10年後進行,其後每2年進行一次定期審查。住戶在入住後,入息及資產限額標準有所提高。以4人家庭為例,每月入息範圍比申請公屋期間高2倍,即月入61,900元或以內,須交原有租金,月入61,901元起,所交的租金須高於「原價」:

    月入61,901元至92,850元: 須交 1.5 倍租 月入92,851元至154,750元:須交 2 倍租

    在富戶政策下,公屋住戶的入息不得超出入息限額之 5 倍,而家庭總資產淨值不得超出入息限額之 100 倍,否則須遷出單位,限額如下:

    富戶家庭月入限額:154,750元 富戶家庭總資產淨值限額:3,100,000 元

    據坊間的升學指導機構的資料,在英國讀大學,洗費主要由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構成。不同學科,學費都有不同,從10,000鎊到40,000鎊不等,平均需要20,000鎊一年。住宿費用一般為8,000鎊至10,0000鎊,生活費約9,000磅至12,000磅。以平均數計算,每年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合計,需要39,500磅,兌換成港元,約為375,038元。

    由此可見,一般公屋家庭,要供子女留學英國,不是說沒有可能,但真的不容易。不過有網民提及,英國「出名多獎學金」,就算清貧家庭出身的學生,也可靠自身努力考取學費資助,生活費亦可靠兼職賺取,並非每個留英學生都是「中產」或「富二代」。至於「舉報濫用公屋獎」會否「殺錯良民」,也非常值得關注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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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1月14日)提出修訂《房屋條例》,為進一步打擊濫用公屋,擬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最高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究竟何謂「嚴重濫用公屋」?通過修例後,若租戶分租單位予親戚或子女、家中私人補習或製作手工,甚至通過Airbnb等網上平台短期出租,又會否觸犯法例?下文將分五點,逐一釐清定義上的五大疑問。

    疑問一:僅針對住戶?協助者如地產經紀同樣犯罪

    目前若公屋租戶嚴重濫用公屋,房委會只有權終止租約,但沒有檢控權力。為加強阻嚇力,房委會建議修改《房屋條例》,明確定義嚴重濫用公屋,最高罰款可50萬元及監禁1年。若涉以下行為,則被視為觸犯嚴重濫用公屋罪行,包括︰

    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 租戶不居於單位,並將單位用作商業用途

    法例並適用於租戶、分租戶、持證人、分證人,其他協助嚴重濫用公屋的人士,例如地產經紀等。房委會相信在引入新罪行後,可有效處理透過公屋單位賺錢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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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問二:分租給親戚及子女犯法?視乎是否涉金錢利益

    消息指,根據現時《條例》建議的修訂,分租對象無論是任何人,包括親屬甚至子女,只要涉及到金錢利益,一律當作觸犯嚴重濫用公屋罪行。如果不涉及租金收入,可能只被房委會視為「嚴重違反租約行為」,可被終止租約。

    疑問三:大部份時間自住 短期出租也犯法?

    商業用途方面,除了常見個案如把單位用作健身房等,若租戶家庭大部份時間居住在單位,剩餘時間透過Airbnb等網上平台短期出租單位,也符合嚴重濫用公屋的定義。

    疑問四:丟空單位不算嚴重濫用?惟或涉虛假申報

    若租戶長時間丟空單位,但沒有涉及分租及商業用途等,則不屬於嚴重濫用公屋,毋須處以罰款及監禁。但房委會可按租約條款,發出遷出通知書。同時,若相同租戶曾作出虛假申報,聲稱長期居住單位,則涉及虛假申報及拒絕提供資料的罪行。

    疑問五:家中私人補習或手工製作不算嚴重濫用公屋?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今日在記者會解釋,一旦通過修訂《條例》,嚴重濫用公屋屬於刑事罪行,不想輕易涵蓋大部份行為。部份租戶長期居住在單位,需要幫補家計,在家中私人補習或製作手工,將不視作違法,「如果我哋界定唔清楚啲,變咗會有街坊擔心在租住房屋做呢啲行為,都變咗犯罪。」

    黃碧如稱具阻嚇作用︰緩刑都會留案底

    被問到阻嚇性是否足夠,黃碧如表示,根據法院過往的案例,確實未必向犯罪人判處最高的刑罰,「但我哋要記得,如果一旦定罪,就算緩刑,例如話監禁兩個月,緩刑幾耐咁,緩刑都會留案底嘅,呢樣嘢對於一般市民同租戶都有一定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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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如何致電舉報濫用公屋?
    致電房屋委員會熱線 2712 2712

    我可以填寫什麼表格郵寄舉報濫用公屋?
    填交「舉報濫用公屋郵柬」 或 「[舉報濫用公屋表格」 HD844] (PDF format)

    我可以如何網上舉報?
    在網上填寫和遞交「舉報濫用公屋網上表格」

    如何親身面向房署職員舉報?
    親身通知屋邨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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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悉房屋局擬修訂《房屋條例》加強打擊濫用公屋,最高罰款50萬元、監禁一年。另外,房屋局計劃修例提高房屋署人員執法能力,包括入屋調查時住所內人士必須出示身份證。當局目標今年上半年將修例草案提交予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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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立法會早前公布的立法議程,房屋局擬今年上半年將《2025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及附屬法例提交予立法會審議。(資料圖片)

    目前虛假陳述觸犯《房屋條例》 最高罰5萬元囚半年

    根據現行規定,所有公屋居民及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申請公屋時,如明知而向房委會作出虛假陳述,即觸犯《房屋條例》第26(1)(c)條,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其公屋申請會被取消,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被房屋署收回;或因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觸犯《房屋條例》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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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主席黃碧如。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主席黃碧如早前表示,雖然房委會現時大力打擊濫用公屋,但懲罰不足,建議將其刑事化。她指,現時濫用公屋的住戶只需交還公屋,隱瞞資產住戶一般只判罰款或社會服務令,即使被判監禁,刑期亦只有7天至兩個月不等,大部分均獲緩刑,質疑「即使犯法,大部分肇事租戶仍免受牢獄之苦。」

    獲悉,房屋局擬修訂《房屋條例》加強打擊濫用公屋,最高罰款50萬元、監禁一年。(資料圖片/蘇煒然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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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修例提高房署家訪執法能力 加強打擊濫用公屋
    另外,房屋局擬修例提高獲授權人士的執法能力,包括入屋調查時住所內人士必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等,從而作有效調查和迅速起訴工作,以更好運用公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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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修例加強打擊濫用公屋 最高罰50萬元囚一年
    獲悉,房屋局擬修訂《房屋條例》加強打擊濫用公屋,最高罰款50萬元、監禁一年。局方擬今年上半年將《2025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及附屬法例提交予立法會審議。

    換言之,刑罰與購買資助出售單位時向房委會作出虛假或誤導陳述相同,根據規定如觸犯《房屋條例》第26(2)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

    房屋局擬修例提高獲授權人士的執法能力,包括入屋調查時住所內人士必須出示身份證等。(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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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報濫用公屋獎金|將於下周三(15日)實施公屋舉報獎金,成功舉報者可獲發獎金3,000元及感謝狀。房屋局局長何永賢今早(9日)在電台節目表示,居民只要觀察到鄰居出現5種相關情況,便可考慮舉報相關住戶濫用公屋,包括不同人經常出入單位、放置大量健身儀器、大門長關、被用作放置貨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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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兩名居民致電節目反對實施舉報機制,認為當局應派員自行巡樓,或查核住戶的水電用量,不應推卸責任至居民身上。「政府一面支持我哋鄰里打好關係,𠵱家叫我哋鄰里之間要篤灰。」

    何永賢︰居民遇五項情況可提高警覺

    何永賢今早在電台節目表示,若公屋居民觀察到鄰居出現相關情況,可提高警覺,甚至可提供資料舉報相關住戶濫用公屋,包括以下五項︰

    疑住戶長居其他地方,大門長關; 疑涉及違法租出單位,如不同人經常出入單位,部份拖着行李箱; 疑被用作商業用途,例如非法經營麻雀檔,「擺幾枱麻將」從中抽水; 放置大量健身儀器等,並非一般家庭住戶所用的器材; 被用作放置貨物等。

    梁文廣籲房署設措施追究濫用舉報機制

    被問到會否擔心居民濫用舉報機制,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梁文廣在相同節目表示,不擔心居民濫用機制互亂舉報,建議房屋署可考慮設立措施追究。「最重點係佢舉報嘅時候,確實覺得係真嘅,唔係生安白造。」

    梁文廣並指,舉報機制不影響鄰里關係,強調絕大部分居民不存在違法行為。「所以究竟係咪我哋要花時間錄音,做啲乜嘢,特登去做舉報?我覺得為咗呢三千蚊,倒不如喺其他地方做義工,或者服務社區,更加對社區有好處。我覺得唔需要花心思做呢件事。」

    社協︰部份住戶因特殊情況長期不在家、水電用量較低

    惟普羅大眾對舉報機制存疑,社區組織協會副主任施麗珊在相同節目指,過去有住戶由於經常外出照顧親戚,電錶及水錶的用量較低,加上住戶患有精神問題,被收回單位時也不懂反駁,因此她建議當局需要加強調查,避免冤枉特殊住戶。

    施麗珊並認為,目前打擊濫用公屋的措施已足夠,建議政府可增加調查或家訪的次數,增強居民的警惕性。「我就覺得如果現有措施OK,就唔使再做其他。」

    居民︰當局應派員自行巡樓 查核住戶的水電用量

    居民黃先生亦指,政府應善用科技打擊濫用公屋,例如大廈管理員巡樓期間,可透過儀器獲得每日的耗電量等數據,向涉嫌違規的住戶再作了解。「主動權係佢㗎嘛,唔應該交畀居民嘛,居民係交管理費嘛。」

    市民張女士在港台節目批評舉報機制,認為房屋署應派員自行巡樓,或查核住戶的水電用量,不應推卸責任至居民身上。「政府一面支持我哋鄰里打好關係,𠵱家叫我哋鄰里之間要篤灰......你懷疑我,我懷疑你,如果咁搞法出咗人命,何永賢要負責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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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哋打算結婚後 都分開住 因為住得近
    同埋開放式單位 一齊瞓 睡眠質素唔好
    所以平時見完 佢夜晚返去佢屋企度

    咁嘅情況下 唔除公屋名有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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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星馳電影《功夫》中,男角色「醬爆」當眾沖涼洗頭,以反映當時制水情況。時至今日,竟然仍有人在公眾地方沐浴?網上瘋傳馬鞍山公屋1大廈內出現離奇狀況,1名叔在公共走廊,疑似取用消防喉射水沖身,地下放有1支疑似沐浴露,地面全是積水,涉事大叔一臉愕然地回頭望住拍攝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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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文引來大量網民討論,有人形容「未來戰士都要沖涼」、「慳水費,正呀喂」、「仲自帶梘液」、「做咩偷睇人沖涼?」、「醬爆2.0」,更有人引用醬爆金句︰「包租婆,點解會冇水呢?」。有人則指消防喉的水質十分差劣,「沖完身污糟過唔沖」、「隨即搞到皮膚病」。

    相關圖片被轉載至討論區和facebook群組,有網民聲稱事發地點是馬鞍山公屋1幢大廈樓層走廊,亦有人稱「行過見到有個男人用消防喉轆沖涼」。照片可見,有1名大叔身處公共走廊,左臂有紋身,照片某部位被人加工遮蓋。

    照片中的大叔看似取用消防喉轆,附近喉管上攝住1袋物件,未知是否藏有其衣物,地下則有1支疑似沐浴露,地面全是積水。只見大叔頭髮仍乾,相信只曾沖涼而沒有洗頭,照片中一臉愕然望向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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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用消防系統可罰款2.5萬元

    照片許多網民留言,笑言「消防水缸水(骯髒),祝佢身體健康」、「無錢交水費?」、「自帶沐浴露無問題」、「今時今日香港地咩奇怪事都會發生」、「扣分制準備」。有網民指如消防喉的水十分骯髒,認為如需要沖涼,可以去有公共浴室或沙灘的沖身處,「或者街邊啲水喉都仲乾淨啲」,亦有人懷疑該男子有精神問題。

    根據《水務設施條例》規定,除了獲得水務監督許可之外,任何人不得經由消防供水系統取水作滅火以外的其它用途,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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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性伴侶指房委會房屋政策存在不公,同性配偶未享與異性婚姻下配偶的同等待遇,兩名同性伴侶分別就公屋及居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兩人均獲裁定勝訴。房委會不服裁決,早前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日(11月26日)辦下裁決,裁定政府敗訴。

    此外,其中一名申請人李亦豪,亦有就《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對同性配偶不公而提司法覆核,並在原訟庭及上訴庭被裁定勝訴。政府亦有就這案提出終極上訴,亦同樣敗訴。換言之,政府在兩案均被裁定終極敗訴。

    申請人之一的李亦豪在一封發給其逝去配偶吳翰林的公開信提到:「走到今天,2024 年11月26日,我們的案件終於劃上句號了。我感激法庭肯定你(吳)的苦,肯定你對同志平權的付出。……希望我沒有辜負了你的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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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亦豪(右)為已逝的吳翰林(左)完成兩宗同性配偶平權的司法覆核案,終極勝訴。(資料圖片)

    另一名申請人Nick Infinger在得知結果後,感謝其同性伴侶,又指法庭的裁決是認同即使是同性伴侶,也可以相愛。

    兩案分別挑戰居屋及公屋政策

    就居屋政策案,申請人為李亦豪(代表其已去逝的同性配偶吳翰林)。李和吳在英國結婚後,因房委會不承認同性婚姻,李無法加入吳的居屋單位成為住戶,亦不能於未補地價情況下,獲吳轉讓業權。

    公屋政策案的申請人為Nick Infinger,他與丈夫於加拿大結婚,二人均為香港永久居民,隨後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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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委會指公共房屋是珍貴資源

    房委會上訴時指,政府政策支持傳統家庭,同時亦要配合政府的人口政策,鼓勵生育。同性伴侶若生育,會較為昂貴和困難,但申請公共房屋的主要為低中收入的市相,異性伴侶生育的機會較大。

    基本法定明要延續1997年前的社會福利

    房委會又指,《基本法》第36條定明須延續1997年前市民所享的社會福利。1997年前只有異性伴侶能以夫婦名義申請公共單位,故此申請人不可依賴《基本法》第 25 條下的平等權利挑戰政策。

    辯方反駁同性家庭亦可育有下一代

    代表李的律師卻反駁指,同性伴侶亦可組織家庭,及透過人工受孕或領養育有下一代,若以生育能力作為界線,是不恰當的刻板印象,亦無相關政策排除不能生育的伴侶。他們又認為容許同性伴侶申請公屋或居屋,只會影響異性伴侶的輪候時間。

    律政司亦有就遺產法爭議提上訴

    就遺產法例的爭議,原本同樣由李的丈夫吳翰林提出,但吳等候聆訊期間身亡,李繼續案件。原審法官周家明認為,遺產條例是要保障死者有道德責任供養他要負責的人,這類人不只限於異性伴侶,故裁定條例違憲。

    律政司曾提出上訴,指遺產條例需保障傳統婚姻及傳統家庭,裁同性伴侶亦享有這地位,會削弱傳統婚姻和家庭的地位。但上訴庭認為條例確存在性取向差別待遇,因此駁回律政司上訴。律政司亦有就此案提出終極上訴。

    終院認為在海外締結的同性婚姻 是法例規管下公開作出的承諾 與異性婚姻無異

    而終院今頒下判辭,裁定政府在兩案均敗訴。在房屋政策案,政府一方指異性婚姻的夫婦才具有生育能力,相關房屋政策可以支持政府促進人口增長的目標。惟終院法官拒接納此説法,指房委會的首要目標是滿足弱勢社群的住屋需求,又指其政策沒有因異性夫婦是否已經生育或計劃生育,或是否有生育能力而作出不同的對待。

    就遺產案方面,終院法官認為在海外締結的同性婚姻,是法例規管下公開作出的承諾,與異性婚姻無異,因此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與異性夫婦均具有同等密切的關係。

    就政府一方指,就同性和異性婚姻的差別待遇,是為保持涉及婚姻的法例中「有效婚姻」的一致性。終院法官拒接納該說法,指《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的立法目的,與其他婚姻法例有別。因此,政府一方指稱的一致性並不存在。

    案件編號:FACV 2、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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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張西望》今日(24/11)一集講到「交友變尋歡」個案。事主Ringo在交友apps上認識異性,怎料遇上疑似提供「特別服務」,細談之下Ringo被問到「幾耐冇發生性行為」,後來更直接被邀請上門交易,不過Ringo接受《東張西望》主持梁敏巧訪問時,就表示深感上公屋交易而覺得奇怪。

    最後Ringo亦拒絕上門,離奇的事亦由此開始。兩日後Ringo收到自稱是「公司同事」的人whatsapp,指Ringo「玩佢公司女人」,指他答應交易但最後又沒有出現。說罷又傳了一條亮出開山刀的短片,疑似是恐嚇。再之後,又要求Ringo下載一個手機程式幫小姐「留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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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張西望》派出一名男同事「以身犯險」,竟然又遇到疑似同一集團。相約在一個商場後,又指示要下載一個程式「留好評」。其後《東張西望》得知,原來有關程式為裝有「後門」的程式,下載安裝後就會被盜取包括銀行戶口等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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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梁敏巧打電話給騙徒,講普通話的「阿宏」時並準備質問他時,接電話的騙徒竟然直認不諱,「特別服務」是假的,其實是騙得受害人下載程式,繼而盜取其個人資料。就連梁敏巧都為騙徒的誠實而震驚:「點......點解咁誠實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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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DID風險

    你知道,設備也有自己的身分證嗎?在 Apple 設備中,每個設備都有一串獨一無二的序號,稱為 UDID ( Unique Device Identifier ),也就等同於這台設備的身分證。UDID 曾經為免費資訊,供開發者在未經使用者許可的情況下,收集用來追蹤廣告或優化使用者體驗而導致資安事件。

    UDID 與個人資訊的關聯性
    導致資安事件的起因為許多 Apple 開發者在收集 UDID 時,將匿名的 UDID 代碼儲存在資料庫中,同時此資料庫中也儲存了大量的設備所有者的個人身份資訊,而形成一個包含 UDID 和使用者名稱、個人郵寄地址和電話號碼等訊息的大型資料庫。而這些資訊最終被駭客竊取,用於詐騙,或提供破解更有價值的使用者帳戶相關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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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委會發言人今日(25日)表示,房委會早前通過的屋邨管理扣分制加強措施,將於12月1日實施。扣分制下所有不當行為亦將適用於租置屋邨內的公屋租戶。

    3項新增的不當行為,分別為「餵飼野鴿或其他野生動物」,將被扣7分;「在窗、露台或樓宇外牆外掛放或置放有從高處掉落潛在風險的物品(包括簷篷、冷氣機遮簷和其他伸出物)」,將被扣7分及警告機制適用;「抗拒或阻礙房委會或其授權的人士依照《房屋條例》或其他法定要求或房委會所制定的政策執行職務」,將被扣15分。

    另外有兩項不當行為的適用範圍將會擴大,其中「抽氣扇滴油」將修訂為「抽氣扇或抽油煙機管道等滴油」;「棄置雜物阻塞走廊或樓梯通道,妨礙清潔工作」將修訂為「放置任何雜物、財物或物品在屋邨公眾地方(包括但不限於屋邨內任何建築物內外的公用地方),造成阻塞或妨礙清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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