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港媽日前在Facebook公屋討論區群組發文,交代自己複雜的家庭狀況,她生父和妹妹持有公屋,而媽媽改嫁後和繼父亦順利申請公屋,她婚後丈夫一家本身亦有公屋單位,因種種情況她現時不在任何公屋戶籍內。由於繼嫲嫲獨居公屋,故詢問網民她是否可以用老人家的單位換綠表抽新居屋,同時自己加名當居屋業主。可否用繼嫲嫲的公屋單位換綠表抽新居屋?
網民看完港媽的個案後大嘆「畫個關係樹圖先,好亂」,批評港媽「打老人家主意」、「兩母女算到盡」,亦有不少人解釋這「換樓」方法根本不可行。
樓主母親和繼父婚後已成功申請公屋,但單位打算由繼弟繼承,樓主不在戶籍內。(《香港愛情故事》劇照)
公屋的承租人家庭狀況有變時須通知房委會,以按現行政策增減戶籍。屋邨辦事處知悉公屋獨居戶主去世後,會立即終止租約及回收單位。而以綠表資格購買公屋方面,房委會和買家簽訂買賣協議後,有關單位的唯一買方在完成單位的轉讓契據後去世而申請更改業權,而業主生前有訂立遺囑將單位業權轉給指定繼承人,業權的轉讓將根據遺囑辦理。不過,居屋申請者必須有精神上具有行為能力,房署可能要求提供醫生證明文件。
樓主日前在facebook公屋討論區群組發帖,交代家庭關係,及提出想用繼嫲公屋單位換綠表抽居屋。總結樓主說法,其家庭狀況大致如下:
- 生父和妹妹有公屋單位。
- 母親與繼父及其兒子擁有公屋單位。
- 丈夫和母親及妹妹擁有公屋單位。
- 繼嫲擁有公屋單位。
- 樓主和女兒沒有任何公屋戶籍。
她指母親改嫁給繼父後,與繼父及他的兒子一起申請公屋,並已經上樓,將來公屋打算由繼弟繼承。樓主已婚和丈夫育有一女,現時租樓住,丈夫原生家庭亦有公屋,戶主是奶奶,丈夫和妹妹名列家庭成員,奶奶反對她和女兒加入戶籍內,「我自己係無任何公屋名」。
樓主和丈夫及女兒正租樓住,一家人的資產及收入已申請不到公屋,白表抽居屋多年不果。(資料圖片)
樓主和丈夫是自僱人士,收入無法申請公屋,又難以申請按歇買私樓,而且也買不起,「每月捱緊租幫人供樓」。兩夫婦資產約80萬,「但就係呢啲資產搞到公屋申請唔到,買樓又細得可憐,按揭又做唔到,本身我係叫老公想拎奶奶個間換居屋,但我奶奶唔想,而且佢仲有個女」。
由於繼父的媽媽,即樓主的繼嫲嫲已80多歲高齡,「我媽咪希望我用嫲嫲間屋換居屋」(以綠表資格購買新居屋單位),「錢方面我出,樓都係我供,嫲嫲同我一齊住照顧到佢終老」,本身已打算詢問房署是否可行,但想先問網民意見。
由於樓主家庭關係複雜,看得網民大呻「好亂啊」、「畫個關係樹圖先」,但不少人質疑她在謀取繼嫲嫲的公屋,「好貪心啊」、「其實佢都唔係你親嫲嫲,機會微,唔好打老人家主義」、「 其實兩母女算到盡」,而且單人長者抽居屋亦沒有特別優勢。
網民聽完樓主家庭狀況大呻好亂,但認為她想「謀住」繼嫲的單位。(資料圖片)
樓主解釋,自己已和丈夫多次以白表申請居屋均失敗,強調一家人關係無問題,用繼嫲單位買居屋是母親和繼父主義,2人希望她「唔使咁徬徨,我又可以照顧嫲嫲終老,大家雙win」、「唔好講到我貪咗我嫲嫲間屋,佢宜家間屋係政府,將來瓜咗都係還返畀政府的」、「如果有呢個可能(她用繼嫲公屋單位買居屋)係做到,點解唔可以利用,我無私樓無公屋,我都係好需要上樓嘅一個,只係中低階層所以就唔被重視?」。
繼父將她視如己出,一心想幫她,繼弟弟無錢買樓,將來公屋要留給他,「想畀個機會我啫,其實生活係香港都知上樓難過中六合彩」。樓主重申自己非常徬徨,「係香港無一間屬於自己嘅屋,成日要搬嚟搬去,我都係想上來諮詢下,希望大家唔好語帶惡意」。
網民直言樓主要加入到繼嫲的戶籍才有可能做居屋業主,但2人並無實際血緣關係。(資料圖片)
有熱心網民客氣解釋,關鍵在於她能否加名到嫲嫲的公屋戶籍內,「答案係唔可以,因為嫲嫲仍有子女在世(包括你後父),現行制度只容許老人加1名成年子女,隔咗一輩唔得」,照顧者只有暫准居住權。
由於樓主丈夫有公屋戶籍,「理論上你可以加名落去(其中1名成年子女的配偶),不過我估你唔會咁做(佢家人亦未必肯),順帶一提,若公屋住戶或其成員有婚姻狀況轉變,亦須要申報」。
如果樓主要買居屋,最切實的方法是叫丈夫從公屋除名,以白表抽居屋,或以嫲嫲單位在居屋二手市場購買或選購租置公屋,如以繼嫲綠表抽新居屋及在二手市場買居屋,一樣只能有老人家的名,唯一做法是立遺囑,「嫲嫲立遺囑畀妳日後繼承,同時妳同老公可以繼續白表抽一手居屋」。但樓主又回應指,「嫲嫲老人癡呆立唔到遺囑,其實抽一手居屋同買二手都無所謂,我都係想有間自己名嘅屋啫」。
房署回覆《香港01》表示,據公屋租約,承租單位只供承租人及其在租約登記名單所列之家屬居住之用。若承租人的家庭狀況因出生、死亡或其他情由(例如:當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因遷出而不在有關公屋單位居住,又或當原本不是名列在租約名單上的家庭成員已入住有關公屋單位)而有所改變時,須通知房委會,以便按現行政策辦理增加戶籍、刪除戶籍等手續及更改租約的紀錄。根據現行加戶政策,戶主在符合所須的條件及準則下,可申請加入指定八類人士,有關詳情及申請資格,可登入房委會網頁參考(網址:https://www.housingauthority.gov.hk/tc/common/pdf/about-us/policy-focus/policies-on-public-housing/B06/B06.pdf)。
公屋是社會寶貴資源,必須善用及公平合理編配給有需要人士。當屋邨辦事處知悉公屋單位的獨居戶主去世後,會立即採取終止租約和收回公屋單位行動。
房署續指,就綠表人士申請「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方面,申請者及聯名業主(如有)必須精神上具有行為能力(如有需要,房委會可能要求有關人士提供最近的醫生證明文件),了解有關銷售計劃各項申請文件及其所簽署的法律文件,包括有關單位的買賣協議/轉讓契據等文件的內容和作用。
購買居屋單位的買方於簽署買賣協議手續時,須繳付所需定金(不少於樓價的百分之五),房委會或房委會所委聘的律師會書面通知買方於指定日期內完成辦理其餘的購樓法律手續及付清售價餘額。
一般而言,在房委會與買方簽訂買賣協議後,若有關單位的唯一買方在完成購樓手續前去世,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須取得法庭發出的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後,才可與房委會完成簽訂有關單位的轉讓契據。若有關單位的唯一買方在完成單位的轉讓契據後去世而申請更改業權,而業主生前有訂立遺囑將單位業權轉給指定繼承人,業權的轉讓將根據遺囑辦理。若已故業主沒有留下遺囑,業權轉讓將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辦理,而準承讓人必須是業權受益人之一,而受益人的身分必須列明於遺產管理人身分確認誓詞內。有關準承讓人(新業主)必須年滿18歲。
以綠表申請購買居屋時,所有名列公屋租約/香港房屋協會轄下甲類出租屋邨租約/《綠表資格證明書》內的家庭成員,必須一同申請及同時名列於有關銷售計劃的申請表內。申請者必須在申請截止日期當日已年滿18歲及必須成為所購買單位的業主。居屋單位必須作私人住宅用途,並由買方及名列同一申請表上的家庭成員共住,日後只有業主或聯名業主的配偶及其18歲以下的子女才可加入居屋單位的共住家庭成員名單。